張貴峰
  昨日報載,深圳羅湖公安分局一項預算將近200萬元的民警理髮服務項目招標,最近引起市民質疑:203萬元財政資金用於民警理髮是否合適?對此,該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,《人民警察條例》對警察頭髮修剪的標準作出了要求,為進一步加大對基層一線民警從優待警工作的保障力度,理髮項目作為民警福利項目開設是合適的。“按照每次13元,每月理髮3次,分局2170名民警24個月服務期,結果便等於203萬元”。
  首先應該承認,作為特殊執法人員的人民警察,相關法規對於其包括“頭髮樣式”在內的警容風紀,確實有相應的專門規定。如依據公安部2000年的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》(《人民警察條例》已在1995年被《人民警察法》所取代廢止),“公安民警應當保持頭髮整潔。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髮、大鬢角、卷髮(自然捲除外)、剃光頭或者蓄鬍鬚,女性公安民警髮辮不得過肩”。
  但問題是,其一,要確保警察在頭髮問題上的“警容風紀”,是否有必要在正常的警察工資之外,再由政府拿出一筆錢來專門為“警察理髮”埋單?正常的警察工資難道不應該包括“理髮”這樣的日常生活開支?按此邏輯,“柴米油鹽醬醋茶”,剪指甲、掏耳朵等,豈不是也應如此辦理?
  其二,即便財政確實有必要專門為“警察理髮”問題埋單,是否有必要通過“設置警察理髮室”的方式來進行?將這一理髮費用直接發給警察,讓其在市面上的理髮店自由選擇消費,豈不更為便捷省事,——不僅有利於尊重警察的理髮消費選擇權,也有利於降低公安部門的相應管理成本和負擔?這種做法是否符合“凡公民、法人能夠自主決定,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……的事項,政府都要退出”的行政管理原則?
  最後,即便“採購招標”、“設置警察理髮室”等都沒有問題,僅僅為了做到“男民警不得留長髮”、“女民警髮辮不得過肩”等要求,警察難道就非得“按照每次13元,每月理髮3次”的標準和頻率理髮?警察理髮的主要目的僅在於“不留長髮”,而並不涉及高檔的“美容化妝”,何至於一定要“每月3次、兩年203萬元”且必須政府埋單?而如此一來,“政府要過緊日子”理念又將何以充分體現?編輯:楊日  (原標題:警察理髮財政埋單,剪指甲、掏耳朵呢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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